| 设立“恶意欠薪罪”值得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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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8-10-10 11:31: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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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到广东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并于昨日下午听取了广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
(《广州日报》10月8日)
年关又要到了,有关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又开始充斥着媒体。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元,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早在2004年开始,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联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四年过去了,尽管通过全国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拖欠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正是因为企业恶意欠薪居高不下,我们在新闻报道中,时常可以看到各种版本的讨薪事件。当然,我们不欢迎和鼓励农民工用类似于“跳楼秀”、“堵路秀”甚至“自杀秀“等轮番上演,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是否也应反思一下,没有恶意欠薪,那会有恶意讨薪?为何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成为一种气候?
毫无疑问,是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是欠薪成本低而收益大的利益诱惑,让老板们欠薪成了小儿科,如家常便饭。所以,在这种背景下,肖副省长建议用重典来约束恶意欠薪者,在当前的劳资环境下,无疑是值得期待的事情。
事实上,在一些国外甚至包括国内的香港地区,大都动用国家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比如,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反观国内,从现行法律来讲,目前《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甚至转移财产,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不少企业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形成了突出的反差,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因此,笔者以为,肖副省长建议修订《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是个势在必行的好主意,它不仅能填补法律这方面空白,还能加快法制社会的进程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有一天,真得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恶意欠薪资罪”成为保护民工权益的“尚方宝剑”,我敢打保证,一定不会有一个地方再出现新的拖欠现象,农民工的欠薪问题才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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