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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真会“来源不明”?

作者:蒋萌 来源:东方网 编辑: 时间:2008-8-27 11:25:00 点击:
  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条款,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表面上似乎是弥补目前量刑的不足,但联系实际,其真的能对贪官起到更强的震慑效果,有助于体现“罪有应得”?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都是有源头的。我们可以肯定,凭借坐办公室,靠着拿死工资,任何官员都不可能积攒下巨额财产。所谓的“来源不明”不过是简化贪污、受贿的调查过程,加快结案效率罢了。按照现行法律,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如果“黑金”都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最高不过被判五年或十年,反而对贪官是种“减压”。要么杀头,要么坐牢,谁都知道“好死不如赖活着”,对贪官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异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既然归入“来源不明”,谁送的钱自然也就不管了,这对于行贿者同样是天大的好消息。从行贿中获取远超贿金的暴利,以贿赂权力得到垄断性逐利优势,却什么惩处都没有,丝毫不用提心吊胆,这难道不是另一种“助纣为虐”? 

  更重要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给司法与纪检机关增加了相当的裁量“弹性”,留下了很大的“主观发挥”空间。如果有人想通过“运作”减轻处罚,空子不少。倘若能够查清的黑金被归入“来源不明”,单纯奉行结案效率至上,更会极大影响司法机关的公证性与公信力。 

  同样,永远不要轻视贪官拥有的人脉网络,更不能忽视某些人落马后与其他在任官员的“藕断丝连”。尤其对于攻守同盟的腐败小圈子而言,有可能存在“苦了你一人幸福更多人”的情况。出于“旧情”也好,兑现“捞人”承诺也罢,蹲两年大牢就“保外就医”的事不仅仅是“谣传”。如此,惩处的实际效力、在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无需赘言。 

  我们承认,严厉的刑罚未必能百分之百地遏制某些人的贪婪之手。但是,如果起码的“罪有应得”都没有得到充分彰显,必然是所有正直与受害者都不能接受的。贪污受贿百万枪毙,千万财产“来源不明”蹲大牢,这样的讽刺与司法正义、社会公平相悖。修订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加几年刑罚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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