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评论 > 正文

企业破产:别让“歪嘴和尚念歪经”

作者:郭振纲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时间:2008-9-5 13:52:00 点击:
   为了杜绝“假破产、真逃债”,国家出台了新的《破产法》。但实践中一些违规行为并没有终结,原因即破产清算诸环节、诸主体的违规或不作为 

    据9月2日多家媒体报道,河南省建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曾获全国建材系统500强等荣誉称号的河南省渑池县水泥厂,2004年6月突然宣告破产还债。4年多时间过去了,该厂不仅没有按照法律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反而以年缴纳地税1181万元的经营业绩,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 

    本来明星企业突然宣告破产,就让人不解。之后,破产企业不仅没有依法破产还债,还照常生产经营,正常年检。更离谱的是,在破产程序没有终结前,竟然新上了一个投资3000万元的项目。如此既不符合破产企业常规,又明显违背《破产法》的怪现象,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假破产、真逃债”的极端案例。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在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债务后就免除了债权人的所有债权。正是因为破产程序具有免债的作用,一些企业为了逃废债务,就打起了破产清算的主意。从报道中不难看到,这家明星企业申请破产,就是期望通过法律程序,借破产清算之名,中止债权人对其进行的债务追索,逃废金融债务及利息。
 
    破产企业居然能成为纳税500强企业,到底谁之过? 
    破产企业清算组当负首责。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清算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决定破产企业的具体事务。破产企业居然成为纳税500强企业,其中的种种怪象都与破产清算组分不开。该企业违规经营租赁、不按程序分配破产财产等,破产清算组都难逃干系。 

    受理破产的法院难逃失察之过。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以申请破产还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必要的经营外,破产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清理资产进行破产还债。《破产法》的规定,当地法院不可能不清楚,但法院不仅对破产条件审查不严,而且在进入破产程序后4年仍然不进行破产财产分配,还公然允许企业继续经营,而且还进行新投资。如此违反《破产法》的行为,有关方面难逃失察之嫌。 

    当地职能部门负有监督不力之责。一个破产企业竟然在破产清算期间成为纳税大户,如此荒唐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假破产真逃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部门不可能不清楚;经办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这些部门不可能不了解……之所以不去监督,也许与企业逃废的债务主要是国家的金融债务有关,也许与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长期担任县领导有关,也许与破产企业缴了税有关。 

    中介机构应负违规审计、评估之责。破产清算必须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符不符合受理破产条件需要审计评估,资产负债情况需要审计评估,清偿比例需要审计评估。如果审计评估机构和破产清算机构“达成一致”,互相包庇,其审计评估不仅难以发挥公正作用,反而可能沦为破产企业逃废债务的“帮手”。 

    为了杜绝“假破产、真逃债”,国家出台了新的《破产法》。但实践中一些违规行为并没有终结,原因即破产清算诸环节、诸主体的违规或不作为。要杜绝破产企业同时是明星企业的现象,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否则,再好的法律经也会被歪嘴和尚念歪了。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启动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法将起草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征求各界意见
·企业破产法今起施行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最高法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
·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明确对管理人的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五项措施 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
·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有望27日交付表决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