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财经 > 正文

“永和豆浆”诉“永和喜年来”商标侵权 被驳回

作者:胡瑜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0-14 9:13:00 点击:
     提到豆浆、油条等中式点心,沪上老百姓都会想到“永和豆浆”、“永和大王”、“永和喜年来”等生意不错的快餐连锁店,然而,这几家豆浆店之间却为了“永和豆浆”的商标频起纷争。“永和豆浆”、“永和大王”的商标之争刚刚偃旗息鼓,今年3月,“永和豆浆”又将“永和喜年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

    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东开设了第一家永和豆浆店。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经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外卖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了“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其中一组题为“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杜撰“成长的故事”,将永和豆浆和喜年来豆浆混为一谈,系不正当侵权行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辩称,“永和”系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据悉,“永和豆浆”起诉“鲜和尚永和豆浆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一审宣判,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红河红”侵犯“红河” 云南红河集团赔偿千万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