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财经 > 正文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IPO门槛 将引爆股市大扩容

作者:岳敬飞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时间:2005-11-1 11:19:00 点击:
   张卫星认为,这将引爆股市大扩容,放开的市场价会接近公司净资产

    新《公司法》降低IPO门槛表现在:

    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了对发起人强制认购一定比例股票的规定,旧法中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取消原来要求的公开发行时股本不低于5000万的规定,改由《证券法》规定(不低于3000万)。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业已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委员会主任陈瑛明律师认为,新公司法降低了IPO的门槛。

    昨日,在上海市法学会大楼举行的一场关于新《公司法》、《证券法》的研讨会上,陈瑛明律师认为,新公司法有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例如,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由最低5人降到最低2人,避免了为凑人数而捆绑上市。

    第二,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例如,取消了对再融资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

    第三,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例如,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了对发起人强制认购一定比例股票的规定,旧法中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取消原来要求的公开发行时股本不低于5000万的规定,改由《证券法》规定(不低于3000万)。

    还有就是,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上,由旧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1年内;对高管所持有的股权,由旧法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方可转让,改为允许通过章程规定,每年转让不超过高管所持股份的20%,其余的离职后转让。

    陈瑛明明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新《公司法》降低了IPO的门槛。

    对此,证券专家张卫星表示,“上述修改都应该理解为一种进步。但是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股市的大扩容。”

    张卫星说,中国的国情很特殊,以前垄断管制,控制上市资源,造成了股市的高溢价。扩容后,过去的高溢价成本必须由政策制订者或者市场参与者来埋单。因为一旦扩容,放开的市场价必然会接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这会牺牲较早参与中国股市的股民的利益。

    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也认为,“从长远看,证券市场的扩容是必然的。《公司法》这一大法降低了IPO的要求,对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件融资发展的好事。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发展,有利于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股市投资原则。而且,有利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设,比如建立二板、三板、柜台交易、报价系统等。”

    张长虹表示,“扩容后,不见得会使得大盘下跌,还有可能带来新的一轮行情。因为目前股指在1100点左右,假如股改公司按照10送3的标准来测算,那么除权后,现在大盘的实际点位在800点。这意味着股改后三分之一的股票价格将在净资产以下,相当一部分股票的股价将低于H股。所以,股市扩容对股价已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五部委负责人工作座谈会 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期
·证监会、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出招打造上市公司质量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成思危指出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是股市治本之策
·公司利空及美联储可能加息导致纽约股市大幅下跌
·第四批上市公司进入股改快车道 19家公布方案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