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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错判不宜国家赔偿 专家建议制定国家补偿法

作者:袁定波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5-11-14 9:21:00 点击: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补偿问题应单独立法,还是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附带规定,这是在日前召开的“中日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人为,应该单独制定国家补偿法,而不是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法。 

  薛教授指出,在中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对此,薛教授举例说,如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但后来审查发现被拘留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个时候存在的就是刑事补偿问题而不是刑事赔偿问题,因为在这过程中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如果这个时候还让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话,与刑事赔偿制度自身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他认为,中国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征地和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但宪法上的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加以落实。 

  中国目前城市发展进程加快,政府在征地和房屋拆迁过程需要对利害关系人给予补偿。我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很多矛盾问题,往往就是国家补偿不到位。这个问题也恰恰反映了我们国家对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视不够。 

  补偿制度作为建立一个公平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是体现人人平等,公务负担均衡要求的,也是体现法律对每个人利益的平衡保护要求的。积极发挥补偿制度应有的对行政行为的预防作用,防止经济、社会过速发展,有利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促进政府科学、理性地发展。 

  同样,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也存在对国有企业工人进行补偿的问题;预防接种的受害人也需要得到补偿;再加上刑事补偿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补偿法进行统一规范,以明确补偿原则、类型、标准和程序,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体系。

中法网特约律师马献坤认为:
  我希望能够对全国人大施加影响的专家们多考虑一下现在国家赔偿法执行中的艰难,被人称为“国家不赔偿法”的尴尬,先不要去玩文字的精确!拜托了!   如果有兴趣,我可以向你们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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