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状告沈阳联通手机短信欺诈 律师维权打到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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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霍仕明 来源:中国网 编辑: 时间:2005-11-14 9:49: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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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文状告沈阳联通手机短信欺诈案二审开庭。此次孙洪文的身份是上诉人,因不服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3日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孙洪文提出上诉。
孙洪文诉称:一次偶然的机会,由于朋友的提醒通过向联通公司查询才得知从2003年10月至2005年2月自己每个月都要给一个服务代号为80278的信息台交10元钱的包月特服费(此费由沈阳联通公司代收),但从沈阳联通公司营业部出据的每月收款专用发票上根本看不到这10元钱的具体记录,而是暗藏在短信网关费中。通过沈阳联通10010咨询台查询,10010咨询台把电话转接到了奥星专线,即80278信息台客服电话,80278信息台通过沈阳联通公司营业厅给孙洪文发来了说明,孙洪文订购了他们服务的一页传真。传真显示,2003年10月18日22时1分48秒,孙洪文的手机在80278注册了都市娱乐城的服务。用户ID号是7113791,给孙洪文还起了个昵称:情缘过客。在性别一栏上竟然是“女”。
其他有关孙洪文的各项自然情况均为未知。
对此,孙洪文提出质疑并于今年4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双倍赔偿话费损失即320元整,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奥星公司与原告订立的短信服务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该形式是订立合同采取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合同一经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应遵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其在本人手机上操作定制短信服务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定制的短信服务功能,是受被告欺诈的结果。
11月8日的庭审中,孙洪文坚持认为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两被上诉人应对信息服务合同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且其也没有通过申请鉴定来弥补,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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