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使用归属问题三年前就已严密规划
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
未经奥组委许可备案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吉祥物的知识产权最终属于国际奥委会
11月14日,福娃呱呱坠地不过3天,全国各地临时销售点便被抢购一空。然而有媒体爆出12日“五福娃”的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被抢注的消息。
11月11日21点,当5个分别融入了鱼、大熊猫、藏羚羊、燕子以及奥林匹克圣火形象的福娃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先是意外继而惊喜的人们对这几个奥运吉祥物爱意浓浓。
距此两小时前的18点52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从办公室给正在参加吉祥物发布现场的北京奥组委领导发了这样一条短信:我们已向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交付了商标图形及与其分别对应的中文和语言名称、总体中文名称、总体英文名称的注册申请。
稍早前的18点,记者的邮箱里收到了奥组委关于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告。
至此,北京奥组委对福娃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严阵以待!
曾几何时,在某届奥运会上,由于没有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开幕式前10分钟,组委会接到了律师函,声称开幕式节目单上的某个作品不能表演,因为侵犯了某人的在先权利,如果不能够妥善解决,将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据北京市发改委签约的北京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卫预计,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商品的销售收入将达40亿元人民币。一面是奥组委对福娃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另一面是某些商家面对巨额商机不顾法律风险抢注域名,奥组委在保护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上做了哪些工作?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11月14日,记者采访了奥组委有关官员和相关法律专家。
事前保护 三年前保护计划就已定出
“福娃在没有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了中国法律的保护。”曾经做过盐湖城冬奥会观察员的李雁军对记者说。
我国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类别明确包括奥运吉祥物。奥运吉祥物是整个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奥组委从其成立时就对所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划,其中包括吉祥物的专门保护计划,计划的参与主体有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李雁军介绍,从2002年2月起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奥委会就奥运知识产权问题在洛桑、北京开了不下4次的专题会议,共同制定了会徽、吉祥物的使用标准,同时在双方法律部门和律师的参与下,对吉祥物的保护方式作了通过版权、商标权保护的方案。
“奥运吉祥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群众参与办奥运的结果。”李雁军说。奥组委在发布征集吉祥物设计方案的同时便声明:如果方案全部或者显著部分被采纳,将由奥组委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当社会大众把其设计的方案提交给奥组委后,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关系,奥组委才会把这一方案作为有效建议进行选择。而这些个人即使他们的方案被采用,根据协议也不能用于商业目的,比如出书或办展览等。”李雁军解释说。
李雁军告诉记者,奥组委也委托了一些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法人,与这些法人及其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进行委托创作吉祥物方案,并作了第三方保密。
事中保护 多层次法律呵护防止盗用
“福娃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知识产权及企业名称权几个层次。”知识产权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
在张平看来,最直接的就是福娃作为版权法下的作品的保护。福娃是一种委托作品,被委托的设计人等不是权利人,奥组委才是版权的权利人,因此,对福娃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经奥组委同意。特别是对这种作品的任何商业使用。
同时,福娃具有强烈的标识性。它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从而受商标法保护。张平告诉记者,由于商标是按类别注册,如果福娃没有进行全类注册,而在实践中一般也不可能全类全商品注册,那么在主要类别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后,如果福娃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还是能够在其他类别上获得排他保护的。
张平提醒,在实践中会存在有人不直接拿福娃来进行注册,而利用与之相近似或容易联想的标志或名称,如用“幸福女孩”作为商标名称,而用一幅与福娃类似的图案作商标图形也有可能构成与福娃相混淆。一旦有这类情况发生,可以通过商标审查阶段驳回这些搭便车的商标申请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据记者了解,北京奥组委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通过国际奥委会按照重点国家、重点类别和收视率等标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类注册。重点国家是指那些近年来已经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即将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和在奥运会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国家。
按照这样的标准,李雁军给记者举了两种全类注册的例子。一个是,在临近我国并与我国有着频繁边贸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类注册,以防止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境外造假的基地。另一个是在某个中南美的一个小国,虽然商贸不很发达、奥运会成绩也不好,但是其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收视率却很高,所以也在那里进行了全类注册。
由于福娃的形象还可以被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上,所以也会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如何在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对福娃进行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奥运吉祥物还未现身保护先行 相关法律规定细数
在北京奥组委发布的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中这样写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均不得同奥组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福娃形象在脱离单纯的美术作品后,被用在如书包、水瓶、T恤等实用品上,仍然要经过奥组委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上不得与奥组委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相冲突。
“但是奥组委一般没有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只有10年,在有版权、商标权的前提下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了。”张平解释说。
就抢注域名问题,张平认为,主要体现在排斥他人的不当域名注册上,特别是对有关福娃的中英文名称在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中文域名下的相同或相似的注册问题上。一旦出现此类抢注域名情况可以通过提请域名争议解决。另外,在企业名称注册方面也应加以注意,防止在各地方签注带有福娃商号的企业名称,造成商标与商号的不必要冲突。
延伸领域 网络知产能否助福娃长大
张平认为,应从商业化角度出发,通过网络平台利用奥运契机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