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华文化,彰显民族品牌。但是此次北京奥组委并没有利用电子商务等网络销售方式出售福娃。李雁军向记者解释了其中原因。
第一,开展电子商务与国际奥委会的互联网政策,特别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国家奥委会辖区原则的关系有待协调和明确。一个国家的奥组委在其所在国国家(地区)奥委会辖区之外销售奥运特许产品时,事先都要经过被进口国的奥委会同意,并经过国际奥委会的批准。比如中国生产的吉祥物销往美国,就要经过美国奥委会同意,并经国际奥委会批准。而网络联系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奥运特许产品则可被视为进入了任何国家。为此,奥组委就需要与每个国家进行谈判,有的国家甚至出高价,这样会使谈判很难进行。
第二,为了维护奥运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权利,必须保证他们权利的独家性。比如在VISA国际组织、中国银行、中国网通、搜狐作为国际奥委会或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伙伴及赞助商的情况下,如再通过其他网站、支付手段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则可能影响这些企业的独家权利。
使用须知 合法使用并非一定要付费
“目前我们见到的福娃形象并非某个个人提交的应征设计方案,而是在北京奥组委和各界专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李雁军向记者透露,“在福娃的产生过程中,奥组委注意保护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在设计条款、程序、规则上尽量避免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奥组委也尊重在先权利。”
对于社会大众特别呼吁的几类产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奥组委进行了在先权利的查询。比如,大熊猫的形象早已遍布各个领域,在动画片中、邮票上都有了在先权利。此次福娃中也有大熊猫的形象,奥组委在服装、眼睛、头饰、姿态上都作了与以前熊猫最大限度的区别。
对于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必须经奥组委正式许可,并对许可情况进行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给钱就不能用”,而是要按照一定标准对群众及奥运会市场开发以外的使用进行界定。
李雁军举了几个例子。
比如,对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展示行业的形象,尤其是对外展示该行业甚至国家形象的目的,允许使用奥运会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例如,国家旅游局在进行旅游推广时,多次在米兰、伦敦等城市使用北京奥组委徽记即“中国印”;新闻出版总署在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也进行了类似使用。但这些使用的主体不能是某个具体的旅行社或出版社。
“一些企业在其临街的公共区域中打出标语,其作为社会成员来表达社会责任和参与意识是奥组委允许的,但是在标语中不能标示企业名称。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奥委会规则,这就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虽然这种规定显得很苛刻,但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维护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可以理解。”李雁军向记者补充说。
事后保护 知识产权终属国际奥委会
在张平看来,奥组委作为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上的私权主体。如果在奥运会结束以后,奥组委被撤销或解散,对于奥运吉祥物福娃的知识产权完全有继承或转让的权利。
“但是奥组委的角色也还有特殊的一面,那就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在履行一种神圣的职责,对于全体人民参与下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会有一些不同于市场行为之处,奥运吉祥物也可以说具有类似官方标志的性质,也可能最后由国家某行政主管机关代为管理。”张平这样猜测。
但是李雁军却道出了福娃的最后去处:“吉祥物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处置的问题,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中国将不迟于2008年12月完成向国际奥委会‘归还’知识产权的工作,其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