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某私立学校将非法从教职工处吸纳的450万元资金,全部委托宁夏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没想到投资公司出现问题,这笔巨资难以归还。原校职工辛某因讨要不回自己入资的23.8万元,日前将这所学校告上了法庭。
2001年,辛某退休后应聘到宁夏某私立中学任教。2001年5月,当他得知学校用年利率6%的利息向教职工吸收存款并有部分职工参加时,辛某便与家人商量后共凑了23.8万元分7次存入学校账户,交款时学校财务部门给他出具了“委托管理金”的收据。
2004年9月,辛某向学校提出了辞职,同时要求学校返还这些存款。但校长告诉他,由于学校已将钱投入给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按期返还学校的投资,学校也就不能将这笔钱还给辛某。在辛某催要几次后,学校董事长承诺2004年底一定将款还给存款的教职工并承担利息。然而等到了承诺的日期,辛某仍没有拿到自己的钱。无奈之下,辛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该学校将包括辛某资金在内的共计450万元交由某投资公司委托理财。
据校方称,2004年3月5日,学校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2004年9月,由于其他公司资金链断裂,该投资公司受到影响,校教职工的存款也随之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董事会决定,在明知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仍由学校兑付6月5日到期的利息,9月5日到期的利息先兑付一半,另一半在投资公司归还本金后一次兑付。
在法庭审理时,学校负责人辩称,辛某和学校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管理关系,而且从帮助教职工委托理财以来,至2004年6月均能按时兑现利息。帮助教职工委托理财,何罪之有?
法院认为,学校是非金融单位,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进行金融业务活动,故学校应返还向辛某收取的委托管理金23.8万元。同时,辛某明知学校是非金融单位,仍向其交纳委托管理金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辛某提出的要求学校支付2004年9月以后的利息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该学校于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辛某23.8万元及利息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9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