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 > 正文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取消错案追究制 认为有碍公平

作者:黄海霞 来源:竞报 编辑: 时间:2005-11-21 9:30:00 点击:

     错案追究制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有碍公平,最终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一中院取消错案追究制  

    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强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  

     “错案追究”影响独立审判  

       近年来,一个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被撤销都可能被视为“错案”受到相关惩罚。“错案”数超出当地法院制定的标准,该法官的奖金福利、“评先进”的机会就有可能没了,甚至有希望被升职的法官,也会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错案界定模糊和不确定,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池强认为,这种“错案追究制”往往导致法官在审案时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而心存顾虑,损害了法官应有的独立性和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一中院废除“错案追究制”主要是因为部分法官要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就不得不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为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  

        “错案追究”损害当事人利益  

      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再审后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时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中院副院长肖龙认为,这是诉讼审判中最精华的部分,是理性反思和追求公平公正的表现。  

       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而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则为着避免或减少“错案”而向上级法院施加影响,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面子”和“错案指标”,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  

       肖龙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公平。”  

       司法行为考核符合法官管理  

    从结果考核到从司法行为上的考核,池强称这是让法官队伍既能得到科学、规范、严谨、有效地管理,又能为法官营造宽松的、人性化的、受到充分尊重的环境氛围,也是一中院近年来在法官管理工作中着力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加强惩戒提升审判质量  

      据介绍,一中院取消错案追究制度后制定了“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因疏忽、因能力、因过错产生的三类不当行为,法官也应进行必要的规制、矫正和惩戒。并以此来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还原司法理性咋看取消"错案追究制"
·现有错案追究制度形同虚设 专家提三点解决办法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