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社会 > 正文

四川泸州原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受贿被判死缓

作者:杨元禄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5-11-22 9:33:00 点击: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泸州市中级法院昨日下午对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涉嫌杀妻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登举杀妻事实成立,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登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胡登举不服判决,要求代理律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胡登举使用暴力殴打其妻骆国洪致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以惩处。  

      胡登举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虽然作案后清理了现场,制造了无搏斗的假象,但被害人2004年8月27日凌晨回家后死亡,排除了他人作案可能,胡身上的抓伤符合案发特点,被害人指甲内又检测出胡的DNA遗传标记;对胡而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上的指甲抓伤痕,正是2004年8月26日晚回家后形成,排除了其他时间形成的可能性,其手背部伤痕系击打质软钝物形成,与被害人死亡伤情相对应;胡登举的各种辩解,均被充分证据证明属虚假。胡登举杀害其妻骆国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对被告人胡登举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