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村干部把村民土地补偿款“当自己钱花”,日前被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时任郑州市惠济区苏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董五海先后从郑州宝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处收取征用村中土地的占地补偿款38万元,以个人名义给陈出具了4张收条,但没有将钱上缴村财政。
2000年8月,陈某拿着4张收条到苏屯村村委会找村会计马某换收据时,董告诉村会计马某自己已经收到了此款,称将钱用于支付村委会办公楼前期工程款,并让承建办公楼后期工程的赵某开了一张38万元的建筑业发票交给了村会计马某,让其将账目走平。董将38万元据为己有。
今年2月,此事因群众举报案发。董五海在法院审理时为自己辩称,他只是把38万元办公事用了,因票据丢失,没法报销。他说:“我只是欠村委会的钱,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董五海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38万元土地征用款非法侵吞,并且安排村会计马某于2000年8月将账目走平,直到案发时,董始终没有还钱,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