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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台司法解释 推动审判监督改革规范化

作者:王斗斗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5-11-24 9:49:00 点击:

     针对百姓申诉难、再审程序启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个司法解释(草案),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事由作出详细规定。 

  法制日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介绍说,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相信审监改革会更快地向再审程序诉权化、规范化迈进。 

  审理民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司法解释草案第一条首先明确了原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苏泽林说,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启动环节上职权色彩过于浓厚,即使当事人的申诉有理、申请再审有据,也只能通过职权再审渠道的转换才能启动再审,当事人对此很不满意。为有效地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要强化平等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意识,以公开、高效的审监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平等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机会。 

  草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得更为细化,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却未开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等15项申请再审理由均被列入其中。 

  苏泽林分析称,申诉难的问题不仅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现实问题,更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设计上有五方面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前申诉与再审的无序化和无限化状况。 

  苏泽林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再审事由法定化的要求。最高法院印发的二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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