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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

作者:李罡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11-25 9:25:00 点击:
    在24日召开的“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上专家提出———

    按照我国法律,刑事案件无论案情大小只要公安机关一立案就没有调解的可能。而在昨天召开的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上,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新理论。通俗的解释就是今后一些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应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昨天,记者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等问题采访了陈教授。

    陈教授说,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谈到“刑事和解”的意义,陈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对于社会的和谐会更有好处。其一可以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愿望都得到满足,避免一走上法庭撕破脸皮双方会结下仇恨,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会受到伤害,特别是对于初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当被告会在他们一生中留下阴影。“刑事和解”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对于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刑事和解”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我国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是否会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条款?陈教授说,我们现在提出“刑事和解”主要是体现这种精神、推进这个理念,“刑事和解”是否会落实到法律条文中,还有待于法律的修改和具体条文的研究制定。

    据陈教授介绍,“刑事和解”和西方“辩诉交易”有明显的区别。在西方什么样的案件都可以“辩诉交易”,包括谋杀案。所谓“辩诉交易”是检察院和律师双方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就可以不追究或从轻追究被告人。而我们提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轻伤害或者未成年犯罪等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和解”也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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