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东城区法院:处理产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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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文起 万兴亚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5-11-26 9:49: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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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对商家“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做法说“不”,判决商家为顾客办理退货手续。
2004年11月1日,原告王先生在被告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210mm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原告在购买该镜头时
,被告单位售货员明确告知原告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不退不换。2005年6月10日,王先生发现该镜头内部金属壁上有两个类似指纹的图案,在面对阳光时发出较强的反光,导致相片曝光不均匀。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货,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在购买货物时明知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且已得知不退不换,不同意退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镜头为积压产品,但积压产品并非残次产品,不一定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仍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告店内的“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被告应为原告退货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交通费等300元。
中法网特约律师喻庆认为: 若商家在发票上标明“处理品”字样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品是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的。但是商品的质量并不能因为是处理品而免去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商品质量问题降价的处理品,商家在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事先声明,除商品有瑕疵的部分不予“三包”外,其余部分必须按规定实行“三包”。至于其它原因的低价、降价销售,如促销打折或清理库存商品,商家同样要为商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商店贴出的“处理品一概不退”告示,属于减轻提供方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法院的判决是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有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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