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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2万 “碰瓷”不赔

作者:张晓东 胡强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5-11-29 13:33:00 点击:
    在“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中,各方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机动车方没有责任时该怎么赔?记者今天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这些受到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主责、同责、次责的不同,分别承担80%、60%、40%的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责的,事故发生在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只承担5%的赔偿,而且赔偿额度不超过1万元;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办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机动车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包括: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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