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媒体监督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欲立法预防职务犯罪明确规定媒体的监督权———
本报讯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草案)》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据《南京日报》报道,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振华在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仅靠惩治还不够,必须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及其他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条例(草案)》在“预防措施”一章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9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用法规来规范媒体的权利义务可谓一举多得:既可以规范媒体监督的行为,促进媒体良性发展,让新闻监督的权利保障从纸上落到了“地上”;又可以完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也给群众监督提供了一个公开有力的平台,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一把手”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