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经自由恋爱于198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2004年9月21日,李某因患精神病入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病情稳定出院,但仍须继续服用抗病药治疗。吴某见此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认为,吴、李二人属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现李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扶养的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