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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出台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最低标准加倍赔偿

作者:储文静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 时间:2005-11-30 9:42:00 点击:

  
        民营单位职工、小时工也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加倍支付赔偿金……《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详见中缝D3)日前出台,正在审查修改。省法制办授权本报独家发布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照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被纳入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公式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调整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元)÷20.92天÷8小时×(1+单位应当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比例)×(1+浮动系数)。20.92天为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休假日)÷12月;保险费比例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该差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出台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后,1995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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