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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存在三大争议: 车库的归属不能约定

作者:暂无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 时间:2005-11-8 10:17:00 点击:
     业主维权门槛降低 车库归属仍需商榷

    “在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表示。

    据悉,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其中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三大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引起普遍关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三大热点

    起诉改半数业主同意实为折中办法

    新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专家分析:将“三分之二”改为“过半数”,降低了业主维权的门槛,相对第三次草案而言,第四次草案确实有一定进步。

    物业办公用房若经营收益归业主

    新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分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草案规定小区内道路、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外,归业主共有,但业主也不能随意改变这些道路、绿地的规划,不能私盖建筑等,即使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也不可行。如果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住的前提下,拿出剩余部分对外经营,那么按新规定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简化操作

    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专家分析:自动续期使事情变得非常简单,否则若提出申请,一幢公寓多户居住,以谁的名义申请,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很难操作,但自动续期规避了这些问题。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一般包括商业、办公、工业用地,地块主体非常明确,其提出申请续期也非常容易操作。但对于一些带底商的住宅楼,或商住两用房,其续期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还要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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