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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黄石山判刑12年

作者:李飞 梁建军 刘蕾 羊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时间:2005-12-23 14:47:00 点击:
    12月20日,黄石山等55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一审在湖南省株洲市审结。被告人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其余5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另外,被告人黄连山(系被告人黄石山之堂兄)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黄石山(原系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伙同被告人文绍斌等人,并利用被告人吴金山、唐琼花等人,组织被告人张艳、肖艳霞等人采用高息贴水、发放股权证、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等手段,并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法,先后成立湖南省株洲市为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更名为湖南省为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湖南省株洲县利民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聚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鑫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株洲市鑫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兑付存款、发放贴水、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其间,上述为民系各公司、富民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77641万元,现有15068万元不能兑付。其中,被告人黄石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861万元,现有9442万元不能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石山等人采用高额贴水、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不付利息税的方法,以吸收股金或委托理财等形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石山指使被告人李大力、肖钟、曾志强、谢安平采用向银行贷款,骗取验资证明,再将贷款归还银行,同时还假借虚假股东的名义,在工商局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黄石山为了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在不断成立为民系列担保公司扩大吸收公众存款的规模同时,成立了为民董事会、顾问组对各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进行管理,形成了一个在较长的犯罪时间里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集团。被告人黄石山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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