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炒股赚钱中饱私囊,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清华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富堂,竟擅自挪用公司上千万的巨资投入个人股票账户牟利。今天,张富堂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今年48岁的张富堂出生在河南许昌市。据了解,泰和通环保技术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张富堂出任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并分管公司财务和办公室工作。
经一中院查明,1997年9月至1998年4月,张富堂利用职务之便,以泰和通公司的名义,与国家开发银行下属惠新公司、国开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分5次从上述两家公司借出人民币1200万元,然后便直接转入南方证券翠微路营业部其个人控制的股票账户内用于炒股。
面对自己挪用上千万的巨额资金,张富堂采用了两头还钱的办法。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张富堂从许昌市金贸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股票账户直接归还了惠新公司人民币350万元。此外,他还利用其南方证券个人控制的股票账户、许昌市金贸公司、北京市富通源商贸公司等处,先后向泰和通公司入款400万元。
经查,许昌市金贸公司和富通源商贸公司均为张富堂个人控制的公司。然而,被挪用的资金黑洞尚未填满,张富堂为炒股再次盯上了单位资金。1999年1月,张富堂以归还国开泰公司借款为名,从泰和通公司开出一张数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了南方证券其胞弟的个人股票账户,继续用于炒股。直到5个月之后才归还了这笔资金。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富堂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上面有单位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赫某的签字,用于证明公司曾委托他以个人名义利用公司贷款为公司进行股票运作。然后时任总经理的赫某否认自己曾授权张富堂操办这件事,并且,经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结论是委托书上的赫某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写,而是直接复印上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富堂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