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进行完善后正式对外发布,重庆各级法院将广泛推行“悬赏执行”,力克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但是,由于部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判决,甚至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始终得不到执行。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剑介绍,该院已将1999年出台的《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完善,明年起重庆各级法院将广泛推行“悬赏执行”,根据举报人举报的不同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奖励。比如,提供执行法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10%,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的奖励费用有谁来支付呢?郭剑说,“悬赏执行”必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因此,对举报的奖励费将被视为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从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款项中优先提取。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