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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良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交管部门退还罚款

作者:郭静 来源:竞报 编辑: 时间:2005-6-14 10:03:00

   昨天上午,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杜宝良说,他在参加了交管部门组织的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我在北京交管局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中,没有找到真武庙头条西口立的这种标志啊”!   

    杜宝良的理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令标志,是圆形的,红底,标志下方有一条白色粗条杠,条杠上面顶着一个白色小汽车图案。虽然这样的禁令标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在种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没有。   

    王英称,根据《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81次处罚交管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   

    杜宝良告诉记者,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次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81次违法,他们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说, 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说明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交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王英还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 “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王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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