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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汉滨区法院:执行案件不预收执行费
作者:台建林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5-7-21 11:42:00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获悉,该院改革执行案件收费制度,立案时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案件执行费,而是在案件执行中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预先向人民法
院交纳执行费用。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执行不了的风险。现在,将执行收费由事前预收改为执行后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方式,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不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二次风险”的后顾之忧。
自从改革执行案件收费制度以来,该院共对161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免收执行费用65万余元,大大地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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