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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启动 政府文件有望纳入司法审查

作者:颜斐 来源:中新网 编辑: 时间:2005-8-22 8:57:00 点击:

       北京晨报报道,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室主任李援透露,此建议稿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还处于收集各方意见的汇总阶段,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五年内政府有可能启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政府文件要受司法审查 
 修改稿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政府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而修改稿提出,公民可以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由于个人起诉不一定代表民意,在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将先由检察院代表民意提起公益诉讼,公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检察院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诉。 

 个人可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修改稿建议,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或与此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修改稿应从行政诉讼制度上实现对原告资格的拓宽,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 

 行政机关官员需上庭 
 修改稿提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诉讼代表人必须出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出庭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民告官可以调解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不可以调解。对此,专家们建议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因为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有些案件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原告撤诉来做私下调解的。与其这样,不如使之合法化。当然,政府对调解的范围等要做出限定。 

 民告官案可异地审理 
 修改稿提出,行政案件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异地管辖来解决外来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不执行判决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专家建议,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轻则处以行政首长个人罚款,重则追究行政首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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