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匪持刀向银行"借钱" 称为获拘留躲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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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欧阳九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 时间:2005-8-5 10:52: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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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刀挟持银行换钱的客户,强迫银行“借钱”的抢劫未遂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德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月2日14时许,51岁的刘德祥窜至柳州市白云小区一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柳州分行白云分理处,将一张事先写好的向银行借5万元钱等内容的字条丢进柜台,然后左手勒住正在银行内换钱的客户郑某,右手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准郑某,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将人民币5万元存入其存折中,并要求向银行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每人借100元。银行工作人员悄悄报警后与刘德祥进行周旋,随后刘德祥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7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德祥辩称自己并不是真的要抢劫,而是因为自己欠了20多万元的债务,被人追得实在没有办法,为了摆脱追债人的逼迫,才制造此案,以通过此举被处以治安拘留15天,达到躲避追债人逼迫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要求他人当场交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德祥抢劫银行,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德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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