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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曝光 法院不得拒收起诉状

作者:廖卫华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樊兰对本文亦有贡献 来源:光明网—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5-8-8 9:33:00 点击:
  
   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增设相关制度,第四稿年内出炉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昨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   

    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09条。江伟介绍,建议稿有很多突破,涉及诉权、管辖、第三人、公益诉讼等众多焦点问题。   

    民诉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成员孙邦清博士介绍,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其滞后性日渐突出,还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民诉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出炉,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参考。   

    亮点1   

    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在这种以再审为主体的多级复审制中,消耗的成本比一次以“书面审”为特征的三审程序要大得多。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管辖范围较广,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因此,第三审程序一方面具有纠正误判的机能,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统一法律见解的作用。   

  亮点2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   

    江伟教授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能不能进这个门?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江伟指出,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受理案件后又长期不审理,审理后又长期不做出判决。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   

    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亮点3   

    界定网络侵权、新闻侵权管辖权   

    在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现在成为一个问题。建议稿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江伟指出,有的原告为追求轰动效应,有意选择在北京起诉媒体,增加了北京法院的压力。为此,建议稿规定出版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可以由出版物的发行地、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地、电视广播节目信号发射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亮点4   

    基层法院增设假日简易法庭   

    建议稿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假日简易法庭,于节假日期间审理简易案件。   

    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之诉,或其他代替物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课题组认为,通过对案件繁简分流,能节省当事人的等待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设立假日简易法庭,则为正常办公时间无法到庭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小额诉讼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书面审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只宣布结果,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亮点5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独任审判   

    现行民诉法对一审案件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审判形式。课题组认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变通做法,造成了许多合议庭法官除主办法官之外的其他人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也容易为主办法官推卸责任提供机会,并从整体上破坏了合议制的运行机制。   

    为此,建议稿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实行独任制,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独任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有积极意义。   

    亮点6   

    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   

    格式合同通常对制定方有利,也被称为霸王合同。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选择对消费者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建议稿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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