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 > 正文

重庆修改4部地方法规 “拉客招嫖”可拘留5天

作者:冯超 吴婵 来源:重庆晨报 编辑: 时间:2005-9-9 15:12:00 点击: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此法对“轻罪”处罚空白进行了弥补,受到各界关注。昨天,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陈江渝接受了记者专访时透露,我市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因此作部分修改。

  四部地方法将修改

    陈江渝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了74条内容,我市第一批因此确定需要修改、调整的地方法规有《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禁毒条例》、《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陈江渝说,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违背和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市公安局将成立专门法规修改小组,组织精干力量,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审定,最后由市人大作出修改决定。

    据介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内容多,并对过去一些法律空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警方正组织民警学习新法。

    拉客招嫖可处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轻罪处罚法规”。因此,过去一些警方无法管的轻罪,将被直接处罚。

    陈江渝举了一个例子。过去,我市打击卖淫嫖娼,一直很被动,只能抓现行。对于拉客招嫖行为,警方无能为力。但“新法”实施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人言语可能违法

    重庆人把在背地里说某人坏话、爆某人隐私,统称为“出人言语”。昨天,陈江渝介绍,“出人言语”如果说出别人的隐私,就算是违法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如果当事人追究,“爆人隐私者”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山东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 45位市民审议地方法规
·谁来“驯服”不合法的地方法规?
·上海:地方性法规要避免成为“观赏性立法”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