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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张钰性爱录像可否通过公共渠道播放?

作者:李欣悦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6-11-17 10:31:00 点击:
   14日,女演员张钰(blog)召集媒体,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份录像带、录音带,以及4份“保证书”,自称与影视圈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称张钰此举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昨日,包括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林小建律师在内的多名律师表示,愿意组成律师团,为张钰提供法律援助。

 林律师表示,张钰能够冲破阻力和压力,将这些内幕勇敢地说出来,无论大家对她本人如何评价,她勇揭“黑幕”的行为还是值得赞赏的。  

    作为法律界人士,他希望通过此事,能够净化演艺圈环境,进而净化社会环境。所以他们支持的不仅仅是张钰一个人,如果有更多类似经历的人站出来,他们也愿意为之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答疑  

    问题1  

    公布录像带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  

    发生性关系双方是否自愿是关键  

    对于张钰的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林小建律师表示,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林律师认为,具体就此事而言,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否自愿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属于双方自愿,那么,公布有关音像资料就有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属于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妇女一方属于受害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相对于侵害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受害人为保护自身权益,真实反映当时所发生的情形而公布音像资料,不应该涉及当事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问题2  

    性爱录像可否通过公共渠道播放?  

    如不经技术处理则有违法律规定  

    林律师表示,如果张钰将性爱录像带等音像资料通过媒体等公共渠道播放,若不进行任何技术处理,则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社会公德良俗的要求。但这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是两个概念,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对于录像带的证据效力,林律师认为,如果录像带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形,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其中当事人有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可以作为控告的证据。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鉴定,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  

    ■事件进展  

    张钰有意出售录像带播放权  

    已有多家网站与其洽谈,出版社有意出版其“自传”  

    针对公众对其出示的录像带等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张钰昨日表示,她愿意与媒体合作,出售手中所有录音带和录像带的独家播放权,曝光其中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面目。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网站与张钰进行洽谈。此外,有多家出版社找到张钰,有意出版她的“自传”。但截至昨晚,尚无明确结果。  

    张钰说,之所以想要出售手中证据的播放权,主要是有很多人对这些录像带和录音带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怀疑她是如何拍摄的。  

    张钰说,这些录像带和录音带清清楚楚地记录了一切,包括自己在拍摄中被当事人发现,试图夺走录像带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网站与张钰就此取得联系,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家网站负责人表示,他们曾经让张钰出价,但张钰没有说出明确数目,经过再三考虑,他们决定放弃购买这些音像资料的播放权。  

    前晚,张钰在新浪开通博客,并发表《致全国人民的一封公开信》,称要为自己以及“千万个正在火坑里挣扎的女人们”讨回公道。  

    前日,男演员陈友旺对张钰的性交易指控作出回应,称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下那份“保证书”的。对此,张钰冷笑着说:“我都知道了,这些男人的话都如出一辙。每一个人都说自己是迷迷糊糊,神志不清,被我胁迫。我能胁迫他们什么?我怎么能有机会去胁迫?”得知陈友旺已经就此事找律师咨询,张钰表示,她欢迎他们去起诉,可以借此让她在法庭上展示这些证据。  

    前晚,陈友旺致电记者,称试图联系另外几名被牵涉的影视圈人士,但未果。陈友旺说,他已将此事告诉家里人,以免家人在外界影响下受到伤害。昨日,陈友旺的手机一直关机。其余几名相关人士的手机也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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