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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顾雏军案质疑 遵守程序立案查处科龙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时间:2006-12-20 9:41:00 点击:
    记者在旁听顾雏军涉嫌犯罪案的庭审期间,收到顾雏军通过其家属散发的举报信,其中多处涉及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的查处过程。记者日前就其中的主要问题采访了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科龙案的刑事审判正在进行中,他们对刑事责任部分不做任何评论,仅就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他说,启动立案基于大量调查研究,初期调查不顺利缘于当事人不配合,虚假销售和正常的压货、退货是完全不一样的。  

    启动立案基于大量调查研究  

    记者:顾雏军在举报信中称,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的查处,是个别人利用不实材料为依据进行立案的,请你介绍一下科龙电器案的立案过程。  

    答:中国证监会对立案稽查程序有明确规定,科龙电器立案是严格遵守规定程序的。2001年,顾雏军入主科龙电器后,当年发生巨额亏损。由于已是两年连续亏损,科龙电器处于退市边缘,属于高风险上市公司,成为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随后的200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变化不大,却实现了较大盈利,引起了市场的关注。这一时期,媒体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对顾雏军的资本运作手法提出质疑。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公司存在一定风险,提请证监会进行核查。  

    2004年9月,根据我会的统一部署,广东、湖北、江苏、安徽证监局分别对科龙电器及其关联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存在很多不规范做法。针对发现的问题,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又对科龙电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五类问题,主要涉及财务虚假和披露不实。2005年1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虚增2003年巨额利润的情况转证监会处理。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科龙电器存在显著风险,涉嫌违法违规。2005年2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提出立案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转稽查部门调查。  

    初期调查不顺利缘于当事人不配合  

    记者:顾雏军在举报信中称,从证监会的现场调查小组进场到2005年5月,并没有查到科龙电器有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后续调查是在某种压力下进行的,请介绍一下调查情况。  

    答:科龙一案进场调查后,先期进展并不顺利,主要是当事人不配合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只有从大额销售退回的真实性、销售人员奖金发放明细、售后维修基金计提等细微环节逐一核对,以确认公司财务是否存在问题。2005年5月25日上午,为了调阅公司产品维修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的资料,调查人员随同公司员工前往存档处查看。在查找这部分资料时,科龙工作人员当着调查人员的面,抱着从柜中取出的一大摞资料向办公室门口跑去,调查人员当场制止并将有关资料留下。当天中午,调查人员休息期间,该公司营销财务部门利用农用卡车,将一部分资料从财务室转移到其他地方,被调查人员发现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协助下,调查人员于当日深夜和次日,从科龙电器正在装修的办公室、档案室、走廊旮旯等地追回被转移、匿藏的证据共15箱。经查阅,科龙电器自2002年以来,虚构销售收入的会议纪要、内部通知、虚假出库和退货等关键证据及相关财务处理材料尽在其中,经询问,有关当事人对造假事实供认不讳。自此以后,案件调查比较顺利,有关顾雏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于6月份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组于7月中旬结束现场调查。  

    虚假销售和正常的压货、退货是完全不一样的  

    记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存在虚假销售收入,而顾雏军在举报信中称,压货销售是常见营销模式,来年退货也是正常现象,这二者的差别是什么?  

    答:虚假销售和正常的压货、退货是完全不一样的。以2004年为例,认定科龙对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的4亿多元虚假收入,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第一,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是科龙自己的公司。合肥维希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李新良(出资800万元)和单永华(出资20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金由江西科龙直接划入,并随后将其中的980万元以货款名义划回江西科龙,但李新良、单永华并未真实出资;李新良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并无李新良其人。该公司是顾雏军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注册的,财务报表由科龙合肥分公司财务人员编制。武汉长荣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戴明(出资900万元)和武玉岭(出资100万元),注册资金由江西科龙提供。这两个公司实际是由科龙管理的,除以上交易记录外,几乎没有其他业务。  

    其次,上述虚假销售给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的产品,一直封存在江西科龙的仓库中,实际并未出库,也未办理产品交接手续,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这些产品虽然在江西科龙的仓库中,可在江西科龙的仓库和财务记录中,却有上述产品的出库单据和出库记录,在出库单上还标明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这些资料,均是伪造的。  

    第三,科龙销售给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的产品,在次年又退回给了科龙。这种大规模的退货并不是市场行为,而是科龙为了虚增销售收入而做的账面游戏。货就在仓库中,并未售出,办理退货手续只是完成此前的虚假销售。  

    代理律师未到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记者:顾雏军在举报信中称,他和他的律师没有参加证监会的听证,是因未被有关部门允许,具体过程是什么?  

    答:关于科龙一案的审理、听证和处罚,我们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  

    2005年10月17日,我会将拟对顾雏军作出行政处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241号)在广东顺德区看守所送达顾雏军,顾雏军签字接收。  

    2005年10月18日,顾雏军向我会提交对上述告知书的《答辩书》,陈述了申辩意见,要求听证。  

    2005年10月24日,顾雏军委托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代理参加听证等事项,并将其本人签发的《委托书》送达我会。  

    2006年3月13日,我会将定于2006年3月23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对顾雏军等当事人听证会的《听证通知书》送达顾雏军,顾雏军签字接收。  

    2006年3月20日,顾雏军代理律师李广新向我会提交关于延期听证的申请。因申请人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该申请未获批准。  

    2006年3月23日,顾雏军代理律师未到达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同日,科龙电器案的其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按时到达听证现场,听证会按照正常程序举行。(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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