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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院: 骨龄鉴定防止嫌犯假冒未成年人逃刑罚

作者:周凯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时间:2006-12-6 9:00:00 点击:
      避免未成年人被“误判”死刑 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 重视适用死刑年龄界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旭明近日表示,上海法院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非常慎重,为了避免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误判”死刑,必要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赵旭明告诉记者,在实际审判中,有一些来自农村或落后地区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传统习惯或方便外出打工以及其他原因,往往登记的年龄会比实际年龄大一些,所以容易导致一些实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误判”死刑。  

    赵旭明同时表示,《意见》对涉及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确认的规定,其另一主要目的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以逃避死刑。  

    今年7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应当同时收集该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无医院出生证明或者非医院接生的,应当搜集该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时接生人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干部就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问题所做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原就读学校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入学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材料。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户籍证明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作案时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应按前述规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而“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该《意见》规定,如果“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或18周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我国法律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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