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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 实质是游街示众

作者:罗杉 黄学民等 来源:新快报 编辑: 时间:2006-12-7 9:25:00 点击:
 昨日,新快报道了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指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和嫖客的活动是违法的。报道出街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记者回访深圳三沙等地发现,当地居民对警方这一做法“拍手称快”,而广州一些民警对福田警方的做法表示理解,同时认为“侵犯隐私权”的说法不妥当。对此,姚建国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安机关在执法的同时本身就违法,那么民众就会把这种违法行为当做合法,之所以要大力宣传法治观念、宣传依法行政,就是要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  

    而面对外界激烈的争辩,深圳福田警方则表示,他们不会针对此事件发表任何看法。  

  福田警方  

  不会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  

    深圳福田警方表示,他们不会针对此事件发表任何看法,因为他们并没有司法权。有关人员表示,尽管遇到了打击涉黄手段不当的疑问,但深圳市福田警方对打击“黄赌毒”的高压态势没有动摇。对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广东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此事正由深圳警方处理当中,省公安厅并未介入处理。根据以往的工作规定,只有影响极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省厅介入。  

    三沙村民  

    公开处理使卖淫现象大收敛  

    虽然有部分人士对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一事提出异议,但三沙等地村民则纷纷拍手称快,并表示理解警方公开处理涉嫌人员意在威慑卖淫嫖娼者的做法。而警方的打击也使该村卖淫现象有很大收敛。  

    据在沙嘴村生活了几十年了老村民介绍,香港回归后,沙嘴等地的娱乐场所日渐增多。近年来,租住在沙嘴村的人员中在周边打工和进行色情活动的人越来越多,村民们走在外面都羞于介绍自己住在沙嘴。此外,由黄赌毒衍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香港人被色诱抢劫、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村民说,警方公开理了百名涉黄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村里的租房客已经比从前减少了一半,每天都有数十名曾经从事不正当行业的人员搬离沙嘴,许多出租屋被空置下来。  

    广州民警  

    “侵犯隐私权”说法不妥当  

    针对“深圳警方示众处理涉黄人员”引起一些律师指责侵犯隐私权一事,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公安机关的一些民警。他们对深圳警方的做法表示理解,“这是打击违法活动的一种非常规方式”。而对律师称深圳警方“公处违背法律程序”、“侵犯隐私权”等说法,受访的民警均认为这样说并不妥当。  

    在采访过程中,受访民警表达了两点看法。首先,他们认为,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而非刑事犯罪,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警方有对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利,这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宣判。而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过。  

    另外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说法,受访民警认为,“侵犯隐私权”其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违法的、不合法的才能成立,而公安机关公开处理或逮捕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因此说侵犯隐私权并不妥当。  

    司法人士  

    “公开”与“示众”应区分  

    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相关司法部门,有关司法人士表示,我们应该倡导并鼓励公检法机关做到执法公开,但“公开”的限度是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私权利。  

    广州司法界有关人士表示,“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深圳公开处理百名涉黄人员”该起事件到底仅仅是“公开处理”还是“游街示众”必须严格区分、仔细甄别。  

    “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应该提倡。  

    “公开”的最大好处是能最大意义上达到公平公正,如果因顾及公民的私权利,勒令公检法机关不公开处理、不公开逮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则肯定会导致更大程度上的不公发生。这样,才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公开”是一个好方向,我们应该坚决倡导司法公开。  

    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公开处理”必须有一个度,“公开”的形式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私权利,带有歧视性质的“游街示众”是绝对不允许的。 


  上海律师姚建国 

    警方执法违法会误导民众  

    对于自己的公开信引发的种种争论,姚建国昨日再度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个别人士回应不算正式答复  

    昨日记者曾刊登了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就姚建国律师的公开信作出的回应,称警方是“依法行事”。对此,姚建国律师表示,因为表态者没有公布姓名,也并非新闻发言人,所以这不能看作是深圳公安部门的正式答复。  

    他强调,他反对的并不是打击违法行为本身,而是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违法的游街示众方式。而针对该人士“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之说,姚建国律师表示赞成,但他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姚建国说,“这是在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下的违法,所以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难道作为执法者竟然不知道这个规定吗?”  

    警方的处理方式实质是游街示众  

    将涉黄人员“示众”是发生在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大会上。对于“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姚建国认为这是一种委婉和中性的说法,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观众观看以及贴出那么多的照片和录像资料,实质就是游街示众,这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公开处理作出定义,但公开总要有个度,不能过了,公开不等于示众。如果正确理解《通知》,就会明白此前公安机关的做法,不仅仅是福田警方,是符合通知上所说的那种行为的。姚建国表示,“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在此不妥当。  

    群众“拍手称快”是错误观念  

    有部分警察认为公开处理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本身并未违法,所以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对此,姚建国认为,对于嫌疑人,可以拘留、罚款,但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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