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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防治步入法制轨道

作者:仲吾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 时间:2006-2-13 10:10:00 点击:
    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新华社2月12日受权播发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权威人士指出,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个人艾滋病防治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中国防控艾滋病的更大决心———

    ■体现中国政府的重大承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国务院为艾滋病独立制定防治的具体办法。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艾滋病性病组组长魏瓦特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了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承诺。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代表雷若舟认为,条例是中国政府“防艾”整体战略的重要部分,表明政府将把艾滋病防治作为更重要的工作来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魏瓦特也认为,地方需要在整合各种资源,并将其充分利用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更大的努力。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权,并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制定条例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因此,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

    同时,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

    ■鼓励支持有关组织个人参与防治

    条例强调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公共场所不放置安全套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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