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 > 正文

台湾高材生伪造信用卡诈骗152万陕西被判无期

作者:张娅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 时间:2006-2-21 16:49:00 点击:
     2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陕西首例伪造国际信用卡诈骗巨款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各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被告人郑正山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正山系台湾省人,早年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专业,2002年8月5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04年3月28日释放。

    2004年7月至8月,郑正山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伙同或指使他人并由其出资先后在重庆、西安等地用伪造的身份证设立了多家服装店、工艺品店,并为上述商店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了基本账户和用于国际信用卡交易的特约商户终端机(“POS机”)。而后,郑正山利用先前通过国际不法分子获取的一些国际信用卡信息,伪造了多张国际信用卡。然后在并无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在上述POS机上多次刷卡,伪造交易,从中国银行多次骗取交易结算款,共计人民币152万余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04年11月1日,通过交易监控系统发现其中三家服装店、工艺品店交易金额过大,且存在大量异常返回信息,认为有信用卡欺诈嫌疑,于是报案。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郑正山等五人抓捕归案。

    陕西高院认为,郑正山分别与他人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开办商店为幌子申请为国际信用卡交易特约商户,进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刷卡,制造虚假交易,从而骗取用户或发卡中心或收单行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正山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