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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公布

作者:赖颢宁 来源:新京报 编辑: 时间:2006-3-2 9:21:00 点击:

物权法草案修改后将适时提请审议,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透露,制定物权法已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他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去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不同意见,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去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四审《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从公开征集的意见和部分反映来看,绝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还有一些不同意见。

他认为,在有的问题上认识存在分歧,这是正常的。

他还表示,因为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

他介绍,物权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主要是三方面:一、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要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有关财产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居民小区业主的权利等。

三,要深入研究一些专业性较强、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如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序等。( 赖颢宁)

·立法热点·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昨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该法将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

他表示,国务院将在今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新闻背景: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中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适用1993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4月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就导致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来自中国产经新闻的报道是,据介绍,我国目前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所得税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所得税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在中国已进入WTO的情形下,两税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在近期,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昨日透露该消息。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起征额调整,召开了第一个立法听证会,还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该负责人就此评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立法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他认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新的进展。

他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推进民主立法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要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就法律草案中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举行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

新闻背景: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分7章65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确立的。

释疑 法规若抵触宪法公民可建议审查

应以书面方式寄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昨日表示,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违法违宪备案审查一年多来,已对一些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逐件登记、研究、提出意见。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法规审查备案室。该负责人表示,该机构有重点地进行了对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工作。对经审查研究,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相抵触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些问题,还与制定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对不属于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的来信,区别情况,分别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他提醒,如果公民、组织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提出审查建议,应以书面方式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地址: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如果是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的,则应以书面方式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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