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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代养奶牛” 特大团伙集资诈骗案开庭审理

作者:范春生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6-3-20 13:50:00 点击:
    以“代养奶牛”名义,伪造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融资批复等文件,并骗盖政府公章,通过报纸、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及每月支付10%的高额利息等手段,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6500余万元,上千人次被骗。这起被称为沈阳“11·1”特大团伙集资诈骗案,日前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3名被告接受庭审。

    2004年10月31日16时许,沈阳市公安局接到受害群众报警:几名以“代养奶牛”名义组织非法集资的团伙骨干要从沈阳北站乘车潜逃!沈阳北站治安分局立即出警,将相关嫌疑人抓获。此案被定名为“11·1”特大团伙集资诈骗案。

    警方顺藤摸瓜,于去年6月将13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共追缴赃款、赃物415万元。案件的3名“骨干”沈阳人王文阁、张春华和内蒙古通辽人王有春只有小学、初中文化。

    今年39岁的王文阁家住沈阳市铁西区。2003年11月,王文阁与张春华、王有春合伙在通辽注册成立“通辽群星养殖基地”,准备在沈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首先进行了分工,王文阁做集团老总,负责集资额的支配使用,并以养奶牛名义协调通辽当地有关部门关系;张春华任养殖基地总经理,负责养殖基地筹建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王有春任经营部经理,具体负责集资的手续等工作。2004年1月,张春华同通辽科尔沁区丰田镇石家窑村,签订了租地1000亩合同(租期30年),预交了5年租金9.5万元,作为奶牛养殖用地。

    经过初步准备,他们制定《奶牛散养培育入股托养协议书》,规定投资者每投资一头奶牛为1.6万元,由公司出场地,奶牛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投资者委托公司养牛。奶牛的产出,如牛奶、牛犊归公司所有。集资每两个月为一个周期,月利为10%,第一个月返还利息,第二个月返还本金及第二个月利息。集资者两个月到期后可获利出局,也可以重新投资进入。

    为骗取集资者的信任,王文阁、王有春和张春华等于2003年11月采取伪造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融资批复等文件,并骗盖政府公章,同时大肆通过报纸、杂志、网站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投资户。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3年12月起到2004年10月案发时止,王文阁、王有春和张春华等13名被告人共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6583万余元,返还给储户的有5000余万元,余款多被王文阁、王有春、张春华个人占有。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了数日,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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