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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企 “贪官”拒绝说出诈骗700多万给了谁

作者:王欢、范春生 来源:新华网 编辑: 时间:2006-3-27 16:56:00 点击:
    国企“贪官”挪用公款91万元,诈骗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沈阳市一名国企财务处长李岿峰无期徒刑。滑稽的是,这位“贪官”却不说出那700多万元的去向。

    今年38岁的李岿峰在担任沈阳市望湖金属材料交易中心财务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4年9月28日私自将沈阳汽车置换中心还给本单位的4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个人账户内。而在2002年8月、12月,李岿峰骗取本单位卖地需要缴纳的税款共计51万多元,存入个人账户内供自己使用。

    检察机关还指控,李岿峰还以炒股票高额回报为诱饵,于1996年至2005年间,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人民币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去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对李岿峰提起公诉。

    今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指控,李岿峰辩护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故意,只是将被害人的钱用于投资做股票生意,暂时不能退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是借钱!

    在法庭上,当法官再一次追问:“诈骗的700多万哪里去了?”李岿峰说:“我只是借钱投资炒股,那700多万我给了一个人!” 但他始终拒绝说出这个“神秘人”的身份,“那700多万我给了一个人,但我不能说他是谁……要是能说,我早说了!”

    李岿峰的辩护律师则称:李岿峰在拿到被害人的钱后,写了收条,也明确表示该钱用于投资股票,不存在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岿峰身为国有企业财务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占据使用,致使不能归还;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最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岿峰无期徒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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