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黄页   法制新闻   文学社区   法律法规   案件委托   系列论坛   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   免费邮箱   广告招商
中法网首页 > 聚焦 > 法治 > 正文

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义务教育法 9月1日施行

作者:暂无 来源:综合 编辑: 时间:2006-6-29 16:57:00 点击:
    新华网快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解读: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都将被问责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给予处分。  

    第51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相关阅读: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时表示,草案经过几次审议修改之后,目前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目前的草案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经费保障、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及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表示,对这些问题的明确,会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修改草案提出建议。陈士能委员说,国家除了要在财力上对民族地区给予支持以外,师资队伍的建设也很重要,有什么样的老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学生,建议更加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派有相当水平的教师去任教,提高当地的教育水平。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体现加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的措施,如贫困地区学生是否可以不穿校服等。  

    李明豫委员说,草案中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现在学校里老师对学生的语言伤害是比较大的问题,有的对学生的心理产生很大的伤害。建议将这一规定改成“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把语言伤害的问题包括进去。  

    一些委员还对草案中有关免除杂费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从法律上说,既然确定是义务教育法,而且总则中已明确不收学杂费,附则中却加了“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尾巴,不合适。他认为,这样规定,会延缓不收杂费的实现,“因为农村明确明年就不收了,城市现在这样规定,实际上就是表明有的地方可以缓一缓。”他建议应下定决心,把后一条款删除。  

    王维城委员说,“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根据附则中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如果这次会议通过,9月1日就要施行,但是现在只能免学费而没有免杂费,我觉得至少应该给出一个施行免收杂费的时间限制,比如能否把“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改成“实施不收杂费的步骤,由国务院在3年内完成”,3年不行就5年,总得有个时间限制,如果不规定的话,这部法律不完整。 
  
律师评论】 【发表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叫停“校中校”严禁乱收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将明确政府应承担责任
·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明确国家义务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牵民心教育部长周济作说明
·中国正着手修订义务教育法 以确立经费投入机制
·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将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义务教育法修订七大新意 不准预收 学生杂费 评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通过 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教育经费如何投入 义务教育法今年有望进行修订
·《义务教育法》修订也应充分征求民间意见
·中国义务教育法有望修改 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文 章 查 询
文章搜索
特 别 推 荐
◆最新法规查询
◆英文法规查询
◆个案法律解答
◆专家法律论证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图书
  


主页 | 关于中法网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回页首
Copyright © 2000~2008 中法网版权所有 特别声明
建议您使用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显示分辨率 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