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9月16日举行 网上预报名6月10日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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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庆水 来源:司法部网站 编辑: 时间:2006-6-5 9:2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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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考6月10日起网上预报名
7月1日至20日现场报名 9月16、17日考试
今日,司法部发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公告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25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考生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本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9月16、17日考试。
6月10日至25日网上预报名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将独家提供网上预报名的网络支持。届时考生可登录本网,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考生,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考生报名时,要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等。
公告规定,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公告特别强调,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考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 开通异议专区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本网,在“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现役军人报名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记者 张庆水)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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