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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

作者:郭爱娣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时间:2006-7-12 9:39:00 点击:
    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浴室、商场试衣间、酒店客房等)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扩散 

    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 

    涉及隐私地点不得装探头  

    草案规定,本市重要部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具体地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地点,但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浴室、商场试衣间、酒店客房等)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扩散。  

  发生案件可无条件调取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无条件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条件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  

    调取、复制或者查看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遵守图像信息相关使用制度,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擅传所摄内容将负刑责  

    草案同时明确,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上就访  

  保护公共安全也要维护公民权益  

    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是政府首次以规定的形式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监管进行规定,这和摄像头等图像采集系统对于公共安全越来越重要直接相关。但是,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权益,特别是隐私权,所以草案也特别做出规定,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记者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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