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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二一女生考试作弊被开除 状告学校胜诉

作者:暂无 来源:华商晨报 编辑: 时间:2006-8-10 11:35:00 点击:
   有教育专家担忧这会“助长学生作弊”

  今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被巡考老师发现并取消了她的考试资格。  

    不久后,学校给予韩冰开除学籍处分。同年5月,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  

    6月14日,此案在东陵区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这是沈阳市首例因考试违规被开除,学生起诉母校的行政诉讼案。  

   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与学校对簿公堂———胜诉。这是大二女生韩冰这半年多来的经历。  

    8月8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首例“考试违规被开除,学生状告农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将“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    

  农大败诉   

    程序违法、处理偏重  

    “太紧张了,双手冰凉,我都快窒息了!”这起官司的女主角———大二女生韩冰回忆着自己听到判决时的情景。  

    “韩冰确实存在作弊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首先作出这样的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7日,韩冰在校内英语补考考试中,将发放试卷时多出来的卷子拿到卫生间,交给了同学刘某,让刘某帮其答卷并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自己。但刘某还未将答案传给韩冰,就被监考老师发现。因此,农大给予韩冰开除学籍的处分。  

    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农大享有对学生韩冰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但韩冰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农大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农大属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农大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而农大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属程序违法。  

    韩冰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严重,故农大开除韩冰学籍属处理偏重。  

    故一审判决:撤销农大作出的沈农教字[2006]2号关于给予韩冰校纪处分的通报。即撤销农大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通报。  

    女生胜诉   

    努力学习,争取考研  

  

    面对一审判决,韩冰哽咽地说:“过完暑假,我就可以大大方方回学校念书了!”  

    “外语是我的弱项,我要在假期里好好学习,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这个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我会倍加珍惜!”韩冰说。  

    记者:开学后,有没有想过如何面对老师、同学?  

    韩冰:努力学习,赢得老师、同学的尊重与信任。我开学上大三了,开始考研的学习准备了。  

    对此,韩冰的同学王某表示:“给她一个重新学习的机会,远远要强过直接把她开除。”  

    另一同学张某则表示反对:“既然规定作弊就要开除,学生就应该遵守!否则对其他参加考试的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法律专家   

    “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  

    对于此案的判决,一些法学专家和教育学者的观点也有不同。  

    “学生状告学校,能够在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受理,这已经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进步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专家李振革表示。  

    据他介绍,由于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民事主体,所以学生起诉学校,法院曾一度以“不属于行政案件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而不予受理。而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体现了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教育专家  

    “助长学生作弊”  

    对此,沈阳某高校有着20年教龄的王教授,则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这样一个判决,会不会让学生产生误解,岂不是更大胆进行考试作弊了?”  

    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教授田鹏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是错误的行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剥夺了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利。学校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对学生作出一个适度的处罚。”  

    据他介绍,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面临“考试作弊,如何处罚”的难题,学校如何把握一个处罚的“度”就尤显重要,所以出台《考试法》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由于还没有过上诉期,沈阳农大是否提出上诉,暂时还不得而知,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新闻  

    2005年3月17日,天津师范大学女生张某在学院组织考试中,  

    请他人代考,被监考教师发现。校方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学籍处分。张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  

    2005年12月24日,遵义某学院2003级本科生林某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过级考试时,涉嫌作弊被开除学籍。她认为学校剥夺自己受教育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审理后,称学籍处分系内部管理事务,不属司法审查对象,故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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