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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暴露了 哪些缺陷 ? 不改恐怕不行了?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 时间:2006-8-9 13:26:00 点击:
谁靠齐之说,因为法学教育是多元的,司法考试是一元的,司法考试就是一个资格考试,而法学教育是适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所以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应该相互适应。从法学教育的功能角度来看两者的关系: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多元化的,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其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这对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极其重要。面对这种宽口径的就业渠道,法学教育只能采取素质教育的模式,因此
不能用司法考试来规范或者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尤其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一个应试教育。从法学教育的质量角度来看,司法考试通过率仅仅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众多标准当中的一个,而不是主要的或者是唯一的标准。我国法学教育是法律的素质教育,着力点应该在于对学生进行法学伦理教育、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法律程序和法学方法教育。其培养的法律职业者首先是一个好公民,其次才是公民中的法律人。“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通道,对法学教育来讲,司法考试是出口,对法律职业来讲,司法考试是进口。司法考试要适应司法职业的需要,法学教育要充分考虑司法职业的需要,所以我想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关系。”
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的控制,但由于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的种种弊端,司法考试并不能做到完全的有效控制准入,此时,现代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应是职业准入控制的另一种途径。”他介绍了美国式现代法学院的成功之处,即在于不仅相对有效地教授现代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信息、言辞、方法和伦理等技能,还因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教育质量监控(包括不承认法律夜校、只认可一部分全日制法学院等措施)前提下,通过控制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相对有效地起到保证准入控制的作用。这正是美国律师资格开始相对简单、通过率高,而律师质量控制仍然相对成功的经验之一。“这种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能够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启发: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控制中,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相结合,通过优势互补,在管制的成本和有效性方面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作者: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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