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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回应”老百姓关注的四大民生问题

作者:林双川 来源:新华网-半月谈 编辑: 时间:2007-1-24 10:40:00 点击:
  2006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决定提请将于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权威人士指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需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该草案的讨论、修改历时4年、先后审议过7次,目前已经成熟。  

  舆论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最大“突破”和亮点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百姓最为关注的一些利益保护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时,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草案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强调,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并不“违宪”。她解释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  

  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草案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威人士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  

  “回应”老百姓关注的四大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物权法草案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这四个方面问题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草案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建议将物权法草案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草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草案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草案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来源:新华网-半月谈;林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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