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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捡人信用卡取完钱后再还 自称是正义行为
作者:滕晓丽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 时间:2007-4-4 15:47:00 点击:
研究生毕业的李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4月4日上午九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庭上,李某表情木讷,戴着厚厚的眼镜。在回答法官提问时,他总是不时的偷瞄他的辩护律师。
经检察院查明,2006年10月25日晚间,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宝苑小区内捡拾到被害人金某丢失的钱包一个,内有金某身份证及中国银行电子借记卡一张。次日,李某冒用该电子借记卡,先后在
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自动提款机、中国银行清华园支行柜台及中国银行北大支行柜台,分三次从卡中取出现金人民币100390元。据李某交待,之所以能将借记卡中的钱取出来,是因为他将金某身份证中的后六位当密码输入,没想到真的是这个密码。
2006年10月31日,李某主动联系金某,表示欲归还捡到的物品。7日后,李某携带捡到的物品及人民币100800元,在北京市崇文区新世界金山城酒家与金某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据李某交待,他当时是想将这些钱物交还失主,但为了要先“识别对方身份”而没有将这些钱物带在身上,而是放在了车里。李某还在饭桌上说到:“你不小心将密码设置成和身份证一样,我已经取出来了,今天‘完璧归赵’。”而公安机关在金某的笔录中并没有提到金某当时听到了这样的话。
庭上,公诉人还出具了一份由被害人金某提供的书面申请,说明其已经拿回了自己的钱物,希望法官能够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李某哽咽地说到:“我向党和国家认罪,向合议庭认罪……我没经过他人同意就把钱取出来是错误的行为,……不能因为我的错误来否定我身上全部的闪光点……而且将钱返还,我认为是正义的行为。……我会继续为党和国家做贡献,并且努力学习法律,让周围的人也学习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作者: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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