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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寻求劳资诉求契合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今表决

作者:吴坤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7-6-29 9:05:00 点击:
    6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对与每家企业、每位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草案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后,已经趋于成熟。  

    专家预计,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时将会以高票顺利通过。此前,在立法过程中对草案一些规定的不同看法,都会“烟消云散”。  

    回首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一年半的四次会议审议历程,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时的清晰思路:以积极慎重的态度,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表决。  

    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 劳动合同制推行遇到难题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同时,还有数量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久的将来要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都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城镇新增人口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因素并存,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在这一大背景下,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提上了立法机关的日程。  

    2005年12月24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及其说明。  

    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一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明显不同 公布草案寻求利益最佳契合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面世后,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广泛关注。围绕草案的各种争论,也就此展开。  

    劳动者们认为,单个的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大的用人单位永远是弱者。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须的。  

    企业则希望自身的自由度越大越好,法律对企业规范得越少越好。有的企业认为,草案鼓励订立的长期劳动合同,会影响企业运作和效益,使员工产生惰性。  

    一些媒体评论:“企业和劳动者就草案展开的争论,是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在我国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  

    面对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的诉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这是继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  

    有专业人士评价说,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寻求各方利益最佳契合点,是立法机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各界意见数量创立法史之最 基层群众要求得到充分反映  

    从某种程度上说,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甚至比物权法还要多。  

    据权威统计,在草案公布后的短短40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是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13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最多的一次,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万多件的反馈。  

    这些意见,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9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这19万多件的意见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  

    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欣喜地说,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收到这么多的意见,体现了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声音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有这么多的公众参与,体现了大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心,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随后,立法机关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认真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1个问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也许是不谋而合,与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隔整整一年,还是在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新的修改稿再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细心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他们手中的草案,同一审稿相比已有大幅度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偿;用制度鼓励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工会可就集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等等。  

    权威人士称,这些变化,正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方面,积极回应社会各界所提意见的结果。  

    在此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修改给予较高评价,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二次审议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  

    各方面意见逐渐趋于一致 草案交付表决时机已成熟  

    今年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法律委对草案相关条款再次做出调整、修改: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规定对经过特殊专项培训的职工才可约定服务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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