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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检察院规定 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引争议

作者:邓红阳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7-7-17 9:57:00 点击:
      新闻快读  

    “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7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针对社会上对该院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规定的质疑,作出了回应。  

    本月初,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  

    这一规定在受到当事人推崇的同时,也受到了质疑。一些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会令公安机关工作陷入尴尬境地。还有人担心,对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会降低执法标准,从而导致轻微刑事犯罪反弹。  

    作为这一新规的主要倡导者,李自民认为,质疑者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有些地方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值得反思。  

     一种观点认为  

    □影响批捕率和起诉率进而影响相关考核  

    □从宽处理是降低执法标准犯罪率会反弹  

    检察机关回应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不宜以捕代侦只重口供  

    □不加区别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值得反思  

    “双方闹纠纷,把人打成轻伤,如果赔偿了医药费,又得到被打的人的谅解,就不用担心被捕被诉。这么处罚太宽松了,嫌疑人会因此心存侥幸。”  

    “这样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检察机关给初犯者一个改正的机会,应该把握好。”  

    两方面的声音缘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由此引发的有关轻微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的激烈辩论,正在郑州市展开。  

    在郑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给记者讲了这么一件事:  

    正在上高一的16岁的小树(化名),业余时间沉迷上网,不能自拔。为获取上网费用,他4次盗割通讯电缆,总价值八千余元。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批准逮捕,可能会改变他的一生;不批捕,他已经涉嫌犯罪。怎么办?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摆在了检察机关面前。  

    就在这时,被害方了解到小树是一个在校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态度较好,而且积极主动赔偿了损失,就原谅了他的无知和冲动,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小树。  

    检察机关调查时也发现,小树在学校表现较好,之前也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加上他认真悔过,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便对他作出了不批捕决定。随后,检察机关分别向教育部门和文化管理部门发出了“加强校内管理与法制教育”和“强化对网吧管理”的“检察建议”。  

    这一结果,连小树的父母都没有想到。  

    “如果孩子被批捕、被判刑,可能一生就毁了,没想到法律这么宽容、这么有人情味。”小树的父亲感动地说。  

    “检察院给了我一次机会,我一定好好珍惜,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了。”小树说。  

    据他的班主任讲,目前,小树彻底脱离了网吧,学习非常努力。  

  新规特点  

    标准明确易于操作  

    记者发现,这份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3种需要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在“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9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  

    “以前,国家有关部门虽然有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但比较模糊,操作性差。而郑州市这次出台的这个规定,明确了各项标准,便于操作。”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用“从重、从轻、从快”6个字,概括了新规定的特点。  

  辩论焦点之一  

    是否影响公安工作  

    “虽然是轻微犯罪,但公安机关已经将人拘留了,检察机关为啥不捕不诉?”伴随着新规定的实施,质疑声也出现了。  

    在郑州市的一个基层派出所,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反映:如果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就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办案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而批捕率和起诉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考核。  

    作为这一新规的主要倡导者、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认为,质疑者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过高的羁押率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的几率。”  

    据介绍,郑州市检察院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0%属于严重刑事犯罪,70%则属于轻微刑事犯罪。  

    如何对待这些轻微刑事犯罪?郑州市检察院的态度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两年多的探索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特别是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据统计,仅2006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对295起轻微刑事案件的461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无逮捕必要不捕措施,对58起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论焦点之二  

    执法标准是否降低  

    “新规定实施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从宽处理。与以往相比,会不会是执法标准降低了?轻微刑事犯罪会不会出现反弹?”一些公安民警说,公安机关对只要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管社会危害性大小,都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会让公安机关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  

    “长期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一些地方不加区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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