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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 陕西一女子被车撞户口不同判赔不同

作者:暂无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 时间:2007-8-16 9:40:00 点击: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吴某因出车祸请求保险赔偿,一审认定其为城镇居民户口,法院判赔43万余元。二审认定为农业户口,最终判赔38万余元。 

  今年44岁的吴某现为丹凤县武关镇楼子村合同制农村教师。2005年2月3日,她在骑摩托车行驶中,被陕西省信用社商洛办事处的一辆轿车撞倒。先后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吴某丧失劳动能力。事故经丹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为了治疗方便,并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吴某于2006年12月1日将其户口迁至其女儿所在地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吴某认为,肇事轿车所投保的中华财险商洛支公司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曾就诊的丹凤县医院因存在医疗过错也应承担经济损失。因赔偿问题说不到一块,于是,吴某向丹凤县法院起诉了上述三方。2007年3月31日,丹凤县法院依吴某城镇居民户口标准,作出(2006)丹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令三方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43万余元。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吴某受伤时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 

  2007年5月23日,商洛中院受理了此案。7月12日,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应以事故发生时为依据进行界定伤者的身份。吴某受伤时系农业户口,对此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判决事实清楚,但判决失当。终审判决撤销原丹凤县法院判决书,认定三方被告赔偿吴某经济损失总计38万余元。(詹保余 记者 冀晖 实习生 宋沅沅 赵喜娟) 

  赔偿标准不该无视公民权利 

  -张念贻 

  市民,农民,一字之易,相差五万。法院照搬法律,自然有其依据,但一纸判书却像一把刀划破受害人已经极度脆弱的心灵,搁在谁身上,都会怨恨不已,要恨就恨自己为啥不是城里人,要怨就怨为啥我的命就比你的命贱? 

  其实,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议由来已久,伴随案例的频出,数度沸沸扬扬,论者面红耳赤,法律无动于衷,之所以如此,皆因“赔偿标准”始终是法律绕不过的圈子。本案中,女教师吴某车祸致残并未致命,无法与“命价”同类置换,但是“赔偿标准”的不同却再度作用于市民、农民之间,标准之下照例让人遗憾。 

  法院最终依据高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了有效的裁断,即“以事故发生时为依据进行界定伤者的身份”,问题在于女教师吴某现在已经成为城市户口,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无异于缘木求鱼,如何安顿好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女教师的后半生? 

  好,问题出来了。法官会说,如果都照你这样辩解,事情出来了都转城市户口,赔偿标准岂不大乱?但是,别忘了,谁规定受害人出了事就该一辈子生活在农村,又是谁剥夺了受害人自由迁徙的权利? 

  一切标准皆因人而制定,标准的确立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标准不该是把刀,拦腰一砍就万事大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还是希望这样一个个案给无视公正的标准和僵化的法律思维以些许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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