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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进入专家论证阶段精神赔偿应纳入

作者:张有义 陈春龙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时间:2007-8-20 9:43:00 点击:
问题尚未充分暴露和展现。在此种情况下,赔偿法不可不改,也不可大改。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以增加规定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伤害或死亡时;非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名誉权、荣誉权损失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除上述规定外,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在国家赔偿请求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当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后,不得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者陈春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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